质控考核
根据卫生部《超声诊断与治疗管理规定》的要求,对超声影像诊断与治疗的医疗机构的资质、专业人员的资质及诊疗规范进行评价和质量控制。
开展超声影像诊断与治疗工作医疗机构的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开展超声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超声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
(二)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超声影像诊断与治疗防护、安全符合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三)医疗机构开展超声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经核准登记的超声诊断与治疗科目;
2、具有开展超声影像与治疗工作的业务技术人员;
3、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诊疗场所
县一级以上医院开展超声影像诊断与治疗工作(三维超声、超声造影、腔内超声及介入超声治疗)的人员的条件
(一)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超声医师;
(二)具有CDFI上岗证,从事超声工作5年以上;从事产科三维超声的医师应具备产前超声诊断资质;从事超声造影、腔内超声及介入超声治疗的医师应具备相应介入操作资质。
(三)三级以上医院的科室主任应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二级医院的科室负责人应有主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
超声影像诊断与治疗工作医师的培训要求。
(一)拟从事超声影像诊断与治疗工作医师需在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培训基地经过规范的培训,培训基地应为每位接受培训的医师出具是否合格的结论,并建立培训及考试、考核档案。
(二)经过培训合格的医师需在上级医师指导下,完成一定数量的检查治疗例数,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已从事超声影像诊断与治疗工作的医师,每年需进行超声影像诊断与治疗专业培训,获得国家一类学分不得低于8 分。
第十二条 加强超声影像诊断与治疗技术的临床信息收集工作。
(一)已开展超声影像诊断与治疗技术的机构应在每年的1月31 日前,将上一年度的超声影像诊断与治疗中三维超声、超声造影、腔内超声及介入超声治疗情况报告质量控制中心,包括诊断、治疗病例总数,介入诊治病种,成功率、并发症、医疗事故等。
(二)质量控制中心每年对所收集的数据进行整理,分析全省本专业医疗质量的现状及发趋势,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改进措施,写出质量评价报告并上报省卫建委。
省卫建委委托质量控制中心定期对已从事超声影像诊断与治疗技术的医疗机构和医师进行考核,对其内容包括:
(一)从事三维超声、超声造影、腔内超声及介入超声治疗技术的科室及医师是否取得资质;
(二)是否具有三维超声、超声造影、腔内超声及介入超声等各项诊疗技术操作常规及相应的规章制度(患者的知情同意、隐私保护、无菌、消毒制度,参观制度,术前、术后管理制度,各类人员的工作职责等);
(三)是否存在滥用三维超声、超声造影、腔内超声及介入超声等各项诊疗技术;
(四)是否重复使用一次性介入诊疗器材;
(五)是否存在弄虚作假骗取相应资质;
(六)是否发生重大医疗过失或者医疗事故隐瞒不报;
(七)是否存在使用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及卫生部招标范围外的超声造影剂及介入诊疗器材;
(八)是否有违反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考核工作由质量控制中心组织,交由专家组实施。
处罚措施:
(一)对发生二次以上二级以上医疗事故的超声影像诊断与治疗技术的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将责令其停止开展超声影像诊断与治疗技术工作 1 年,经审核合格后方可重新开展。
(二)对不能完成病例数或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的医师,卫生行政部门将责令其停止独立从事超声影像诊断与治疗技术的工作半年,经审核合格后方可重新执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批准部门注销超声影像诊断与治疗许可,并登记存档,予以公告:
(一)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的;
(二)逾期不申请校验或者擅自变更超声影像诊断与治疗科目的;
(三)校验或者办理变更时不符合相关要求,且逾期不改进或者改进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四)歇业或者停止诊疗科目连续一年以上的;
(五)被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超声影像诊断与治疗质量控制指标
(一)申请单规范;
(二)报告书写规范;
(三)工作流程规范;
(四)技术操作规范;
(五)图像质量规范;
(六)设备维护规范。
建立由省卫建委、省质量控制中心和各级医疗机构组成的质量控制信息报告和反馈体系,并按下列程序报送、分析、反馈、报告信息:
(一)开展超声影像诊断与治疗的医疗机构每月应将检查资料报送质量控制中心。报送途径可采用微信、E-mail、电话等多种形式以加快信息传递速度。
(二)质量控制中心收到指定医疗机构的医疗信息报表后,根据质量控制指标的要求对各相关医疗机构的指标逐一对照,从而评价其质量是否达到规范要求。
(三)对医疗信息报表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质量控制中心主任报告,同时向有关医疗机构反馈。
(四)每季度现场抽查一个医疗机构的质量控制指标进行校对或验证,以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可靠性及公正性。
(五)质量控制中心办公室每季度召开质量控制中心专家组成员会议,分析、评价季度报表,分析存在的医疗质量隐患,提出进一步改进意见,形成书面材料。
(六)质控中心每半年向省卫建委报告全省超声影像诊断与治疗工作质控情况、存在的问题、对策、意见和建议。
(七)质量控制中心每年对各医疗机构超声医学工作进行质量管理督促检查一次,按《湖北省超声影像与治疗质量控制标准及考核细则》进行评价,并做出全年全省超声影像诊断与治疗专业医疗质量现状的综合分析报告,针对全省存在的普遍性问题,提出质控对策。
(八) 质控专家组所有成员均不得无故缺席检查,请假次数小于2次/年,否则视为自动退出质控专家组。